監理人顧權益 離婚別苦了孩子

家事事件法三年前修正,增設程序監理人制度。司法院指出,社會風氣的改變,家事案件暴增,全國地方法院受理家事案件一年至少十五萬件以上,其中離婚案件占多數,而父母打離婚官司,其實最煎熬的是孩子。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指出,以往孩子在離婚訴訟案件中,只能以證人身分出庭,法官問什麼就答什麼,無從為自己發聲或爭取權益。孩子雖然無法選擇父母是否離婚,可是孩子的心聲需要被聽見,因此,必須要有能代表小孩的律師、諮商師跟社工,讓孩子的聲音在法庭上被聽見,使法院做出對孩童權益最佳的判決。
少家廳指出,程序監理人不只是協助孩童,也可對失去程序能力成年人監護或是輔助宣告。
現代婦女基金會目前接受政府委託在台北地院等處成立程序監理人團隊,針對監護權、探視權及撫養費案件,父母處於高衝突或無力無意願保護孩子,提供訪視服務、法律程序說明等等。
社工督導黃心怡表示,程序監理人如同為孩子爭取權益的律師,但也是孩子的心理師和社工師。在輔導的經驗中,學齡前的孩子經常會將父母的離婚歸咎為自己不乖;也有父母為爭取監護權,採取各種有壓力的互動方式,希望博得孩子的心,影響孩子的心理發展。
司法院指出,當事人可主動聲請,也可由法官依職權選任程序監理人,費用由父母依比例負擔。